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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促进互联网搜索引擎行业的健康发展,遏制淫秽、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通过搜索引擎传播,特制订本规范。
第二条 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遵循爱国、守法、公平、诚信的基本原则,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,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致力于营造健康、文明、高效的网络搜索环境。
第三条 淫秽、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是指《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、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》第三条、第四条的规定。
第四条 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动传播、收录、链接含有淫秽、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、网页。
第五条 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得为含有淫秽、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、网页提供搜索导航、广告、排名、接入等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。
第六条 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手段阻止违法和不良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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